民事、行政案件起诉条件
1、民事案件:原告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必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行政案件: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
2、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或确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并要说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起诉事由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又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本院不予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
1、案件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起诉、自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如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需要提供身份关系证明,离婚案件需要提供结婚证明、抚养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的证明等)。
申请执行指引
一、本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的范围:
1、经本院审理并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被执行的财产在本辖区的案件;
3、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执行案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与裁判文书相符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人还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函。
4、生效法律文书制作机关的裁判生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