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活动,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我院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各业务庭在审理案件时要认真执行。
一、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或由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准许。
四、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推荐的人,或者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亲友、或者工作人员被委托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律师应当核实律师执业证书、出庭函、授权委托书;
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核实工作证、出庭证明、授权委托书;
人民(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推荐的人应当核实推荐函、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亲友应当核实身份关系的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工作关系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上述核实的证明文件、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复印入卷。
六、不符合辩护、代理条件的人不能参加诉讼;
证明文件、材料、授权委托书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补充完善,不能补充完善的不能参加诉讼。
涿鹿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